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申请事项
来源: [财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1-22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 |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承诺上报件等) | 即办件 |
一、许可范围(必填) | 本标准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申请事项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联系方式、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本标准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备案(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申请事项的办理。 |
二、实施主体(必填) | 宁德市财政局 |
三、设定依据(必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3、《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原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7〕16号) |
四、申报条件(必填)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 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五、数量限制(必填) | 无 |
六、申报材料(必填) | (1)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设立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材料齐全: 1.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1.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6《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2)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在办理设立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材料齐全: 2.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2.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注意事项: 1、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应当经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后,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上加盖省资产评估协会公章,其中资产评估师(珠宝)信息由省资产评估协会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2、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3、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自2017年8月23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财政局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对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所在地财政局进行备案公告, 收回的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所在地财政局上交福建省财政厅。 |
七、办理程序(必填,办理环节不能超过5个) | 受理→审查→决定 |
八、办理时限(必填,承诺时限要压缩在法定时限50%以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件 |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必填) | 不收费 |
十、联系电话(必填) | 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593-2250337,市财政局电话:0593-2386588 |
十一、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必填) | 监督投诉:0593-2250215,效能投诉:0593-2860111 |
十二、受理地址(必填,根据真实情况填写,填写原单位受理科室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名称) | 受理地址:宁德市镜台山路9号(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
十三、交通指引(必填) | 镜台山路9号(市政府大楼后侧)6路、20路公交车至市政府站下 |
十四、受理时间 | 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节假日除外) |
十五、在线申报网址 | http://nd.fjb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