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代理记账审批事项
来源: [财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2-12-1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审批事项: | 市级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审批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27号令) |
申请条件: |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申请材料: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须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办理流程: | 受理→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结束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期限: | 20日(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一)本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本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决定不予批准的,则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市财政局会计科 |
受理地址: | 宁德市东侨开发区闽东东路5号 |
受理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联系方式: | 秦剑晖2822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