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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财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12-12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直接向我们反馈。

 

 

     附件: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林业局

 

           20171212

 

 

 

 

 

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林业应急、国有林场改革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林业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林业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林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林业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资金使用人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林业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市林业局是林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林业专项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林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林业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执行已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林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林业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等林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查核实、验收及资金拨付,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林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

第六条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包括造林补助、林木良种培育等。   

第七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企业、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八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是指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第九条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包括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林业防灾减灾(林业应急资金)补助、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森林资源调查补助。

  第十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是指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试点的补助。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园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宣传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二条  防灾减灾(林业应急资金)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等。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森林火险测报、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及森林火灾扑救,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四章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林下经济发展:主要用于林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家庭农场等开展林药、林菌、林菜、林蜂、林禽等林下种养项目补助。

(二)花卉产业发展:主要用于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名优花卉苗木品种引进、新品种选育、推广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等补助。

(三)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竹业产业主要用于丰产竹林机耕路建设、喷(滴)灌设施建设、竹林垦覆与施肥、竹农技术培训等补助;油茶产业重点扶持油茶名特优新经济林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等补助。

(四)林业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竹材(笋)精深加工示范县建设、林业生物质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林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补助。

(五)林业科技:主要用于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林业标准制修订、林业科技、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培训与服务、科技普及与推广体系建设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林业资金补助报告,经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联文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二)市林业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资金申请,按照均衡发展、统筹协调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集体研究后,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市林业局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程序与财政局共同签发联文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

(三)按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由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 有关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资金指标细化分解至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市财政、林业部门下达的资金预算,变更项目或资金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林业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资金。项目建成后,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林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林业资金执行期间,市林业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重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执行期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林业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林业资金严禁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不能白条抵帐。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结转两年以上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林业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林业部门要加大项目稽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稽查检查办法,市林业局按项目总量20%稽查,其余由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稽查检查,确保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稽查检查全覆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林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林业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私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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