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德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财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扶贫办: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宁德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扶贫办制订了《宁德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宁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宁德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5〕19号),市纪委等4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纪发〔2016〕2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整村搬迁造福工程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5〕21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宁财农〔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少数民族造福工程的补助资金,对列入造福工程的少数民族家庭,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叠加补助1000元。
第三条 宁德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11月底前,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根据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对象数量,提出次年的补助资金需求额度,上报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2.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根据县(市、区)上报情况及当年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审核并提前下达次年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应将市财政提前下达的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资金列入年初预算。
3.为保持与省级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对象的一致性,待省财政厅、农业厅、民族宗教厅对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对象审核确认后,按照省里审核确认的对象,由市、县两级财政局、民族宗教局对宁德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资金进行结算。经结算的资金与提前下达的资金数额不一致的,多退少补。
4.结算后,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宁德市少数民族造福工程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所在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以“打卡”方式发放给少数民族群众。
第四条 市财政局、扶贫办、市民族宗教局要适时对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虚报、冒领、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