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加快我市贫困人口脱贫步伐,经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决定,从2017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即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3050元提高到40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2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30%确定,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43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全力筹措资金,确保提标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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