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 请问关于报废资产,贵局是如何处理的呢? |
内 容: | 请问关于报废资产,贵局是如何处理的呢? |
回复日期: | 2013-05-28 16:55:30 |
回复内容: | 根据《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宁政[2011]1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将前一年度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照此规定,我局主要负责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因此,单位报废资产,我局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单位提交关于资产报废的申请报告、资产处置申报表(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一并报市财政局)、资产价值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2、我局对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资产报废批复文件,并要求单位及时做好相关资产、资金账务调整处理工作,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以上是我对您这个问题的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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